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网赚注册项目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举行梳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辅助纳税人更好地领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跨越划定的限额部门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划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流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跨越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门,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什么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生长改造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划定,(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谋划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根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跨越150亿元,且谋划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根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问: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否举行了调整?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划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跨越人为薪金总额8%的部门,准予在盘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跨越部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否举行了调整?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装备 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划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代新购进的装备、用具,单元价值不跨越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用度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单元价值跨越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划定执行。

装备、用具,是指除衡宇、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小我私家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划定,(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接纳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昔时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昔时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资制创业投资企业接纳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资人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昔时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5号)划定,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解决设施〉的通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划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接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解决方式。企业应当凭据谋划情形以及相关税收划定自行判断是否相符优惠事项划定的条件,相符条件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治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盘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根据本设施的划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清点:2018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二、小我私家所得税

1、问:小我私家投资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小我私家所得税优惠?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小我私家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划定,(1)有限合资制创业投资企业接纳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小我私家合资人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小我私家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谋划所得;昔时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小我私家接纳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小我私家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解决注销整理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小我私家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整理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小我私家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支属作为天使投资小我私家,接纳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享受天使投资小我私家税收优惠政策?

答:相符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小我私家,应同时相符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支属(包罗配偶、怙恃、子女、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支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小我私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际税收

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通告)第八条所说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遵照有关划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是要作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答:此处的责任追究是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对利润分配企业未根据本通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现实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款处置,追究利润分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通告,以下简称“9号通告”)对提交的相关税收住民身份证实的证实限期以及需要提交什么人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9号通告第八条划定,申请人需要证实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实资料根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通告第七条的划定报送。其中,申请人凭据本通告第三条划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外,还应提供相符“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和相符条件的人所属住民国(区域)税务主管政府为该人开具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申请人凭据本通告第四条第(四)项划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住民国(区域)税务主管政府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

3、问:什么是9号通告所说的实质性谋划流动?有没有详细的判断尺度?

答:根据9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的划定,“实质性谋划流动包罗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治理等流动。申请人从事的谋划流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凭据其现实推行的功能及负担的风险举行判断……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治理流动,可以组成实质性谋划流动;申请人从事不组成实质性谋划流动的投资控股治理流动,同时从事其他谋划流动的,若是其他谋划流动不够显著,不组成实质性谋划流动”。在现实工作中,税务机关会连系纳税人的情形举行详细判断,纳税人的情形千差万别,经济流动日新月异,试图给出一个很明确的尺度是异常难题而且疏漏颇多的。然则,申请人若是是导管公司、代理人等明确不可能相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则应被判断为不具有实质性谋划流动。

清点:2018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四、印花税

问:营业账簿可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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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划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划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划分盘算环境保护税,同时,又划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盘算环境保护税。叨教,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盘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也分昼、夜划分盘算?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划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划分减半盘算应纳税额。

六、契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调换)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为80%,且改制(调换)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对改制(调换)后公司蒙受原企业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划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划定整体改制,包罗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调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调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调换)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跨越75%,且改制(调换)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对改制(调换)后公司蒙受原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2、问:事业单元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为比例60%,对改制后企业蒙受原事业单元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二条划定:事业单元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跨越50%的,对改制后企业蒙受原事业单元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3、问:两个公司遵照条约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蒙受原合并各方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三条划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遵照法律划定、条约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蒙受原合并各方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4、问:公司遵照条约约定分立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蒙受原公司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划定:公司遵照法律划定、条约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蒙受原公司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实行停业,债权人(包罗停业企业职工)蒙受停业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对非债权人蒙受停业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划定,与原企业所有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对其蒙受所购企业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与原企业50%的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五条划定:企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实行停业,债权人(包罗停业企业职工)蒙受停业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蒙受停业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划定,与原企业所有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对其蒙受所购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跨越30%的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蒙受停业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第三种方式蒙受停业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衡宇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问:对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按划定举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衡宇权属的单元,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划定:对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按划定举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衡宇权属的单元,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衡宇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划定:统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衡宇权属的划转,包罗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衡宇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蒙受原企业的土地、衡宇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七条划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蒙受原企业的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以出让方式蒙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八条划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蒙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元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划定的免税局限,对蒙受方应按划定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征收契税。

10、问:在股权转让中,小我私家蒙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衡宇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划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元、小我私家蒙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衡宇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清点:2018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七、土地增值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调换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调换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问:根据条约约定,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划定:根据法律划定或者条约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问:根据条约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划定:根据法律划定或者条约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单元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举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划定:单元、小我私家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举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调换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若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历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河山治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若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六条划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划定缴纳的有关用度,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历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河山治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河山治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钱,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解决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河山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钱,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钱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种情形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划定缴纳的有关用度;第二种情形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河山治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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