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吗,商标转让流程及所需质料,如何利用网络赚钱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主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执法划定的程序。

无论是条约转让、拍卖转让,或是继受转让等方式,申请转让注册商标,都要清晰以下解决途径及注重事项。

转让注册商标,你可以这样办!

执法依据及申请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行条例》划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配合到商标局解决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续、企业合并、吞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实文件或者执法文书到商标局解决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讯断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解决移转手续。

解决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解决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提交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一栏。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saic.gov.cn/wssq。

(二)申请人到以下地址解决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营业的商标受理窗口解决。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门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调换、转让、续展申请等营业,申请人可就近解决。窗口地址可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一栏或“常见问题解答”一栏中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saic.gov.cn/gzdt/201811/ t20181107_276856.html。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央解决。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邮编:510014。咨询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邮编:200235。咨询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邮编:400023。咨询电话:023-65854191,023-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受理大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团结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央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邮编:450046。咨询电话:0371-88905323。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解决。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解决。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商标局立案的商标署理机构解决

转让的书件花样

转让的书件花样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质料及解决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住民居住证/台湾住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署理机构解决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署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解决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须提交身份证实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实文件或者执法文书,证实有权力继受响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署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详细说明

(1)根据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赞成转让证实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卖力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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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4)解决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重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小我私家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以小我私家姓名作为受让人时应提交以下质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小我私家合资可以以其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挂号文件挂号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资人的名义配合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资人的名义配合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质料的复印件:

①合资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资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条约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质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条约。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发表的挂号文件中刊登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质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发表的挂号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相符上述划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伪质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打消批准商标转让。

(5)解决商标移转的,若是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实文件或者执法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吞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吞并或者改制文件和挂号部门出具的证实。合并、吞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实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挂号部门应证实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讯断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若是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重下列事项:

i.商标由一小我私家所有转让为多小我私家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商标由多小我私家共有转让为一小我私家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响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i.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罗共有人的增添或削减)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若是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团体商标、证实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团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条约、团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实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治理规则。

ii.证实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条约、受让主体资格证实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实和商标使用治理规则。

iii.地理标志团体商标/证实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条约、受让资格证实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赞成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视检测能力的证实和商标使用治理规则。

(二)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按种别收费,一个种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注重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发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受让人为境外人士或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海内文件吸收人卖力吸收商标局的执法文件。海内受让人不需填写此栏。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相符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解决的,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署理机构的,寄发给署理组织)。不相符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解决的,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署理机构的,寄发给署理组织)。

4.若是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纸件方式直接解决的,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署理机构的,寄发给署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划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批准。

5.转让申请批准后,纸件方式直接解决的,商标局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实;委托署理机构的,寄发给署理组织,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通告,受让人自通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批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解决的,将根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署理的,寄发给署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小我私家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实仅发给代表人。

8.申请人委托商标署理机构解决转让申请的,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署理机构。

9.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批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署理机构解决转让的,应通过原署理机构解决撤回手续。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若是以后发生更改,或者在解决中与商标注��大厅接待职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职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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