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署的《珍爱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条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条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条约的划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珍爱,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民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证包罗与使用商标所有标示的某类上奔跑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职员等。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种途径: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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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经由所在地生、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质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由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质料以及以邮寄的方式实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际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遵照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条例的划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以为商标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质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所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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